一是强化支出标准建设,预算编审有据可依。树立“无标准、不预算”的理念,推行“数量×标准=金额”的方式核定预算,逐步实现从“控盘子”向“控标准”转变。将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文件、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针对具体项目或经济事项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执行的硬性约束;尚未出台相应支出标准的,在预算编制中提出暂定标准或引用标准,作为预算编审的参考依据。
二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源头控制无效支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实施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统筹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所有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预算项目进行公开评审,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在年初预算、年中追加预算评审工作时,从专家库中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客观评估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经济性和产出效益,严控低效无效支出。
三是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偏离目标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整改、暂缓拨付资金;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调整预算或停止预算拨款。预算单位资金使用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是注重绩效结果运用,强化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等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对审计查处的有违纪违规等严重问题或屡查屡犯的,调低公用经费标准档次。(预算科 曾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