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督查体系。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财政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为主体、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的督查督办机制。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随时督查方式,按分管职责下发《督办通知单》,注明督查内容、督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要求和完成时限,做到凡是督查督办事项“不说不该办、不说不能办”,达到“交必办、办必果”。
二是规范督查程序。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工作程序,规范督查督办立项、登记、交办、催办、反馈、归档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建立督查工作台账,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实行办结销号制,抓住任务分解、跟踪督查、结果反馈等重要环节,及时将督查事项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督办事项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是突出督查重点。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县委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领导批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以及局党组、领导交办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细化工作任务,并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逐一分解落实到承办科室,办公室确定专人跟踪承办进度,适时催促,对进度缓慢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未达到要求的,限时重办,确保承办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是严格结果运用。将督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推诿扯皮不作为,凡对交办的督查事项不接办、不协办、不配合、不按时完结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给予通报批评,在科室年度考核时扣分,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