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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累计垫付抢救费用超10亿元

日期: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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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修订出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规范,2023年 5月起正式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重庆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我市早在2010年就在全市统一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我们主要对基金管理体制、基金筹集和抢救费用垫付机制、案件核销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模式,提升为民办实事效能,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发展。”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据了解,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交强险保险费按比例提取的资金、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等追偿的资金、财政临时补助等。

  《实施细则》明确,当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进行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费用方面,对于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 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累计垫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万元。对于丧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金额不超过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用的赔偿标准,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如何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有三个途径:一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这个途径还包括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由其垫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二是医疗机构在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在受害人抢救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对于医疗机构和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的,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受害人伤情抢救需要,并按照规定和重庆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垫付。

  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应在自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等9个方面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垫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垫付,并说明理由。

  《实施细则》规定,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所有人和已死亡责任人的法定继承人等进行追偿。

  数据显示,重庆累计筹集救助基金 17亿元,受理申请救助案件 1.9万起左右,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困难群众1.3万人次,垫付抢救费用超过10亿元,为保障重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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