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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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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一是继续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即继续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90平米以下)、1.5%(90平米以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90平米以下)、2%(90平米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三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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