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 《契税法》的授权,明确了重庆契税适用税率为3%,与之前相比维持不变。同时,之前针对居民住房保障需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减按1%、1.5%或2%征收契税的优惠税率,在《契税法》今年9月1日施行以后仍然有效。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同时授权地方在3%-5%的幅度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并且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还可以对特定情形给予减免税。
根据授权,重庆规定:延续执行3%的契税适用税率,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不设置差别税率。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区县认定和审批同意后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