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补充通知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的部署精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优化利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起,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3项转移支付,整合并入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共文化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整合的工作衔接,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资金整合后,3项转移支付作为公共文化补助资金重点项目统一管理,公共文化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相应增加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以及地方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补助等。具体支出范围、支出内容、申报程序、分配方式等要求,继续按3项转移支付现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测算基础数据,提出公共文化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核。中央主管部门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四、财政部根据公共文化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中央主管部门分配建议方案等,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抄送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接到资金预算、区域绩效目标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地在安排具体项目时,应当同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公共文化补助资金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向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公共文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七、财政部将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公共文化补助资金整合后的效果跟踪和评估,适时修订公共文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教〔2022〕270号文件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