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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脱贫攻坚财政资金大督查的通知

日期: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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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保障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有效落实,我局决定在2018-2020年,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持续深入开展脱贫攻坚财政资金大督查,现将督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全市财政系统监督力量,以非常的决心、非常的举措,非常的力度,在全市范围持续深入开展扶贫资金大督查。通过大督查,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查找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严肃查处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扶贫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中央和我市各项扶贫政策有效落实,助推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行全面督查,每年督查对象覆盖全市33个有扶贫任务的区县、督查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扶贫资金,不留监管死角。突出督查重点,重点督查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有序组织,持续推进。紧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关注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确保三年大督查工作每年有部署、有成效。
  3.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查纠结合,既要坚决督查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注重研究解决影响扶贫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深层次问题,以督查促管理,推动财政扶贫政策全面落实。
  二、督查对象和内容
  (一)督查对象
  全市所有33个有扶贫任务的区县,包括18个贫困区县和15个有脱贫任务区县。
  (二)督查内容
  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各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巡视、审计整改情况。包括:扶贫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扶贫项目落实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各项扶贫政策落实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他资金。
  三、实施方式和职责分工
  采取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区县、乡镇两级财政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方式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根据全市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及审计部门等其他监督部门检查计划,确定市级和各区县负责的年度扶贫资金专项督查对象名单(市财政重点督查脱贫摘帽以及日常监管和群众举报反映问题较多、上一年脱贫资金检查不力的贫困区县,各区县财政负责对本辖区进行督查);制定年度督查方案,对各区县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对整体督查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督导;对区县、乡镇履行扶贫资金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巡视审计等整改情况自查自纠,跟踪督查巡视审计等部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建立落实整改台账;根据当地脱贫攻坚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选择项目计划编制、实施及完工的重点阶段,对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每年10月底向市财政监督处报送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督查情况报告。
  乡镇街道财政办(所)负责对本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就地监管,重点是对财政补助个人资金的补助对象合规性、扶贫项目效益性和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实地核查,并将核查发现问题报区县财政局;对村集体经济资金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开展扶贫资金大督查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抓手,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除市财政统一部署的年度扶贫资金专项督查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时间和步骤开展外,其他日常督查事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督查组织实施情况跟踪督查,对于不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督查走过场,将其列为市财政局次年重点督查对象。
  (二)抓好落实整改。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处理处罚问题台账,定期跟踪、登记问题整改情况,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发现整改过程中出现人为设置障碍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深入剖析问题成因,针对检查反映的扶贫政策落实中管理漏洞和政策缺陷,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三)做好举报线索排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举报受理和核查机制。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立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投诉举报。建立举报管理台账,对于直接受理、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逐一登记,并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排查。属于实名举报的,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属于上级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转办机关;涉及处理处罚或案件移送的,原则上应在核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建立扶贫领域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检查发现存在恶意骗取、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外,并按规定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黑名单。
  (五)加强通报曝光。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扶贫资金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应在当地财政或政府网站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每年督查结束后要选择一批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挥查处一件警示一片的警示震慑作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扶贫资金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应通过增强人员配备、聘请专业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监督检查力量,确保扶贫资金监管职责有效落实。加大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市财政局每年持续开展对区县财政监督业务骨干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参训人员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财政监督干部再培训,促进财政监督干部监管业务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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