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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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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局)、林业局(农林局)、农垦单位:
  为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2017年印发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内容从2020年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现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第九条第一段修订为“区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中央部分最高不超过1%、市级部分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二、原办法第十条最后一点修订为“(九)对失能弱能贫困群众之外的其他对象直接发钱发物;(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监察法》”的表述修订为“《监察法》”。
  四、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订为“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五、原办法涉及“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表述一律修订为“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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