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栏目>财政乡村振兴 > 财政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6-29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明确市与区县之间、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明确市与区县之间、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结合《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重庆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及巩固脱贫成果,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实施脱贫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全程监控、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构建覆盖资金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公告公示、监督检查全过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财政监督检查,牵头指导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扶贫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其中,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评价和对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具体分配、项目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支持项目,由整合后明确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六条  市、区县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和年度计划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市、区县党委政府要求,结合财力,将扶贫资金需求纳入政府预算。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因素法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限定具体用途,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中央和市级资金时,安排给未正式摘帽的贫困区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市平均增幅。
  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区县,区县扶贫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区县报备的统筹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县方案进行书面反馈,并将审查通过的方案抄送国家相关部委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加强指导、强化服务、监督问责、组织培训、总结经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下达扶贫资金预算。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后,按规定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区县党委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脱贫攻坚项目库内选择扶贫项目,拟定各扶贫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及早启动,保证项目质量,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实施困难,资金无法安排使用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审批流程履行调整手续,避免形成资金滞留和闲置。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补助类扶贫资金支出,区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款单位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扶贫对象或项目实施方。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应实施清单式管理,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原则上不得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代发、代支,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工程类扶贫项目资金支出,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经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支付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支付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除国家、市级有明确规定外,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并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含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第十七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提交预算审查、安排预算。实施预算公开评审的区县,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纳入公开评审。
  第十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至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当随单位预算一同批复至资金使用单位。区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共同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并将监控结果报送同级财政、扶贫部门。市、区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开展重点评价。市、区县审计部门应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各类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依托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章  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市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下达情况的公告,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等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上级下达和本级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资金下达情况的公告。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的公告,负责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东西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将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向社会公开,将绩效自评结果依法公开。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市、区县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加强问题线索移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决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重点资金、重点问题的专项核查和重点抽查,加强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经常性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扶贫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管,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区县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计划落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全覆盖。其他如扶贫贷款等非财政类扶贫资金可参照本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