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扶贫办,各高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特制定《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是指纳入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管理,经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扶贫、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实际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费标准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学费8000元,不足的部分通过生源地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解决。
第四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市级财政分担62.5%,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分担37.5%。
第五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一部分由市财政在市教委年初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一部分由市财政在分配区县的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分担资金通过区县上解市级。
第六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以前,将经教育、扶贫、财政3部门按程序共同确认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名单和在校就读证明、就读高校实际学费标准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相关数据,计算市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承担资助资金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审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统筹资助经费,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程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县应承担部分资金拨付至市教委(系统财务)。
第八条 市教委(系统财务)于每年11月10日前,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支付至招标确定的代理发放银行,由代理发放银行发放至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市教委(系统财务)将资金拨付到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各高校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九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市财政在市教委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由市教委(系统财务)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市财政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分担资金,由市教委(系统财务)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列支和办理年度决算。
第十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有退费的,其学年度学费退费金额在实际享受学费资助资金以内(含)的,应及时退还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当年收纳的学费资助退回资金全部缴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退回资金于下一年度作抵扣清算。
在市内高校就读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发生学费退费行为的,就读高校应在完成办理学费退费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正式函告市和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就读市外高校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所在高校联系,畅通沟通和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退费行为。各区县(自治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手段和措施,督促学生将学费退费金额退回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严禁在资助申报、数据审核、资金发放、信息反馈等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一经查实,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定期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应制订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