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好脱贫攻坚相关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区县,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试点区县应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上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该资金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14〕9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