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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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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保障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市委《关于印发〈中央第四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9〕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小组组建方案和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19〕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口径
    (一)整合资金范围。结合中央和市级专项数量精简,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现为17项(见附件1),市级财政涉农资金调整为16项(见附件2)。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要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实施整合,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上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融资资金、东西扶贫协作对口援助资金等纳入本区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涪陵、南川、潼南、忠县的整合方案还应剔除中央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向。区县要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其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区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贫困区县2019年度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
    区县试点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订完毕,并按程序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培训制度。脱贫攻坚期间,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每季度召开一次市级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整合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督促市级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要求,防止出现“戴帽”下达项目资金现象。每年针对市级部门开展整合试点工作专题培训,解读政策要求及最新精神,推动部门进一步提高对整合试点工作的思想认识。
    (二)完善市级部门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落实巡视整改方案要求,将市级有关部门支持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精准脱贫攻坚战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发现干扰阻挠区县整合的部门,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三)健全区县备案方案审查反馈机制。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区县备案情况及整合方案质量作为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将对整合试点成效排名靠前的区县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三、进一步细化责任要求
    (一)完善市级考核。市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8号)明确,继续支持18个试点区县围绕脱贫攻坚深入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区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区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市级有关部门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防止出现按照老办法考核,造成部分资金形式上整合,但实质上区县难以统筹使用的现象。
    区县如遇干扰整合情况,应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据实反映,避免出现有问题不反映,却以此为借口“应整不整”。
    (二)落实分配原则。市级有关部门在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和市级资金时,安排给未正式摘帽的贫困区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市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区县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三)抓实整合方案。区县应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整合后仍按原用途使用的问题。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区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社会帮扶等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四)规范备案流程。年初整合方案应于3月31日前,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年中根据市级审查反馈及资金到位情况,只能调整一次(原则上在8月31日前)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市级备案程序。对二次备案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区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五)加强资金管理。区县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整合资金加快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闲置问题。要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中央和市级资金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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