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部分政策口径和工作要求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精神,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部分政策口径,已按程序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等表格的通知》(财办农〔2019〕60号)要求及相关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整合的资金范围
按照中央专项资金最新调整精神,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清单(见附件1)和市级财政涉农资金清单(见附件2)已经更新,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要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实施整合。其中,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调整有(市级作相应调整):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现代农业产业园、耕地休耕9个支出方向的资金,按要求不纳入整合。
(二)原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部分3项资金,合并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要求该项资金全部纳入整合。
(三)新增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中央财政2019年未下达给重庆。
(四)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调整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用于农房抗震改造部分(中央财政2019年未下达给重庆),按要求不纳入整合。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增加若干明细。
二、整合资金的支持范围
鉴于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重,相关资金需求较大,除城口、巫溪、酉阳、彭水4个未摘帽的贫困县外,其他已摘帽贫困区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仅指必要的垃圾收集、污水处理、改厕等村内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刷墙、灯光亮化等形象工程)。
在保障未退出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各区县可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按照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规定实施扶贫项目。
三、“负面清单”事项
为贯彻中央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实际,明确我市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负面清单”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纳入2019年度贫困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四、资金增幅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在分配2019年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和市级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时,安排给城口、奉节、巫溪、石柱、酉阳、彭水6个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市平均增幅;在分配2020年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和市级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时,安排给城口、巫溪、酉阳、彭水4个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市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五、资金整合规模比例
从2019年起,对计划整合资金规模(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数据为准)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各区县在确保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年度扶贫项目投入有保障的前提下,因需而整,应整尽整。切实防止出现“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对计划整合资金比例较高的区县,市财政将在分配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
六、及时上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调整方案
请各区县于9月20日前,将2019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审查,审查通过后,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纳入年初整合方案的项目,除因整合资金范围变化确须调出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删减。
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和区县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确保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联系人:市财政局 徐志勇 电话:67575350
市扶贫办 汪 洋 电话:67731658
邮箱:cqsfpbxmc@vip.163.com
附件:1.2019年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中央资金清单
2.2019年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市级资金清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2019年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中央资金清单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现代农业产业园、耕地休耕方面的支出)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方面的支出)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
⑴农村扶贫公路中央基建投资
⑵重大水利工程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⑷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⑸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⑹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⑺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⑻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⑽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⑾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⒀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⒁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⒂退牧还草中央基建投资
⒃水文基础设施中央基建投资
⒄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⒅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中央基建投资
⒆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的其他资金(属于整合范围但未在⑴-⒅列明的资金)
附件2
2019年纳入贫困区县整合范围的市级资金清单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3.市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4.市级水利发展资金
5.市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方面的支出)
6.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7.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含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8.农村“三社”融合发展资金
9.市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
10.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服务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2.市级旅游发展资金(用于乡村旅游方面)
1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扶贫开发资金
14.市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15.其他(仅限于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