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宗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统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详见附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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