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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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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坚决防止项目“一批了之”、资金“一拨了之”,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现就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全世界、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财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既肩负着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的重任,也承担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牢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重大政治任务这一定位,认真履职尽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就。但仍有部分区县(自治县)落实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不到位,履行脱贫攻坚监管责任用力不足,资金闲置浪费、挪用乱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反复出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刻不容缓,必须坚持不懈、一以贯之。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要求,从严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始终保持扶贫资金监管高压态势,形成权责清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责任共担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持续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落地,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高效使用,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监督重点
    (一)聚焦重点区域。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持续有力的监督确保相关政策落实。重点关注新增脱贫攻坚资金是否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项目是否主要布局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举措是否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对已脱贫摘帽地区着眼巩固提升,注重关注政策的延续性。对“插花式”扶贫地区关注优化资金投入方式,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等情况。
    (二)聚焦财政系统。聚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是否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责任,是否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整改脱贫攻坚过程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根据问题线索,适当延伸检查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
    (三)聚焦重点资金和政策。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重点聚焦涉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3+1”)等方面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聚焦行业扶贫政策资金精确瞄准使用情况,聚焦贫困区县(自治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重点查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恶性违规问题,以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乱用、闲置浪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决杜绝扶贫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
    (四)聚焦问题整改。将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和财政监督等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之一,关注违规资金是否全部收缴、责任人员是否严肃问责,监管机制是否全面完善,制度漏洞是否及时弥补。对于同一类问题多次反复发生的,要加大监督和处理力度。
    三、建立持续高效规范的监督机制
    (一)优化监督方式。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充分运用审核、复核、监控、检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在2021年之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财政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或核查(可会同同级扶贫、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落实政策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监督工作应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突出问题导向,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把控检查频次和范围,避免重复交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严肃惩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贪污侵占、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零容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台账登记和跟踪反馈制度。
    (三)充分运用监督成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深入剖析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原因,为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内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将监督结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同级扶贫监管部门脱贫成效考核的依据。
    (四)有效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律”要求,除做好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工作外,要进一步细化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项目公示由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延伸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项目后期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查处的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四、切实加强对脱贫攻坚财政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全方位压实监督责任。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中央统筹、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切实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2021年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每半年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主动加强与扶贫、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实现监督计划协调、数据信息共享、监管成果互认,形成事前协商、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同时,注意避免与审计部门相关工作重复交叉。
    (三)加强基层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实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监督力量,强化扶贫资金一线监管。市财政局将继续加强对基层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基层财政管理水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项检查。2019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结合全市脱贫攻坚财政资金三年大督查、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一卡通”专项治理等工作,市财政局将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开展财政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或核查,对象覆盖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将分别在第2、3、4季度选取部分区县(自治县)开展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延伸检查。对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将按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予以奖励。对搞形式主义、检查走过场的区县和乡镇将予以重点关注。对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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