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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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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财监〔2019〕21号)。为切实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财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既肩负着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的重任,也承担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牢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重大政治任务这一定位,认真履职尽责。要重点聚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是否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责任,是否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整改脱贫攻坚过程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根据问题线索,适当延伸检查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
  二、明确资金范围
  《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是以区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将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中央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文件明确的中央级42项资金,详见财办〔2018〕24号文件附件。
  (二)市级。市级层面对应中央42项资金的市级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扶贫开发资金,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市省级援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贫困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市级资金。
  (三)区县级。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和市级资金范围,确定区县层面资金范围,将各方面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纳入管理范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要求,从严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照中央统筹、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切实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严肃惩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贪污侵占、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零容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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