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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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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反馈2018年重庆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9〕57号)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建立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安排
  (一)资金范围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五个支出方向,以及市财政安排的深度贫困乡镇补助资金和国资支持深度贫困县的精准扶贫资金等。
  2.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纳入贫困区县年度整合方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差异化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长期贷款。
  4.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包括山东省、市、县三级财政援助资金。
  (二)支出口径。资金支出须为实际支出,即已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补贴对象。仅拨付到区县(含自治县,下同)部门或乡镇、未完成实际支出的,视为未支出。项目质保金按要求视为未支出。
  (三)上报方式。2019年7月起,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部门将本区县截至上月底的资金支出进度月报表(见附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安排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建议,可适时上报。
  截至2019年6月底的支出情况,请于7月18日前上报。
  (四)定期通报。2019年7月起,每月对各区县资金支出进度进行排位,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范围通报,并抄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适时约谈。排名后两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区县,在收到通报后5日内,要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支出进度滞后的原因及改进措施(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两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区县,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约谈区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次排名后两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区县,提请市领导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区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作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政策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日常管理。要及时向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由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压紧压实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加强督导,密切配合,确保达到资金支出进度要求。
  (二)建好台账,精细管理。强化支出进度管理基础工作,建好扶贫项目台账、资金支出台账、日常工作台账。按照有关考核要求,当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结转结余率须小于8%,1—2年资金的结转结余率须小于2%,2年以上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当年贫困区县财政涉农资金中,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须达到80%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进度与年度搬迁任务相匹配;山东扶贫协作重庆各级财政援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的比例进行支出,当年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年度计划资金的80%以上。各区县要严格对照考核要求,按月设定资金支出进度目标,确保当年12月底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标。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区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逾期未报的,视为支出进度无变化。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时开展督导,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区县当年绩效评价评优资格,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
  市财政局 徐志勇 电话:67575350
  市扶贫办 汪  洋 电话:67731658     传真:67732020
  市发展改革委 吴  鹏(易地扶贫搬迁) 电话:15803654564
  漆  严(东西扶贫协作) 电话:15723035577 

  附件:1.区县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报表
     2.区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到位及使用月报表
     3.山东扶贫协作重庆财政援助资金支出进度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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