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贯彻《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更好助推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果,现就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含全市“十二五”规划的2000个贫困村和“十三五”规划的1919个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相关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二、凡贫困村具备上述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三、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落实上述政策要求,细化规定和措施,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贫困村自建自营财政支持的微小型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