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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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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8〕136号、财税〔2017〕49号和渝财规〔2017〕3号规定,对我市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吸纳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五、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扶贫办,应在每年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更新后的次月,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信息;并定期对税务部门提交的我市企业吸纳的市外来渝就业人员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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