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的中央资金不得突破规定范围,并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二、从2018年起,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采用修改后的报表(详见附件,今年已上报备案的在年中调整时启用),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年中只能调整一次(原则上在8月31日前)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市级备案程序。
三、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实施项目必须从区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四、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区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重点保障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五、从2018年起,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调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报表的市级资金目录作相应简化,详见附件)。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周内,区县财政部门通过原方式上报统计表电子件,区县扶贫部门通过扶贫信息系统上报(仅限14个国贫区县)。其中,1月、4月、7月上报时,要同步上报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统计表。
附件:1.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表
3.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表市级资金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