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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日期: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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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好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确保如期完成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财办〔2017〕41号)和市委市政府《重庆市精准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市纪委市监委《重庆市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指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监管,保障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财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遵循,始终把脱贫攻坚作为财政保障的重中之重和第一民生工程,始终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扶贫措施,积极创新保障机制,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有力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
  党的十九大把脱贫攻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好脱贫攻坚战,关键是聚焦再聚焦、精准再精准,采取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瞄准特定贫困群众精准脱贫。扶贫资金作为党委政府在扶贫开发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物质基础,作为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起着关键性作用。但近年来,我市扶贫资金仍然存在投向不精准、使用效益不理想等问题,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扶贫资金的情况,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相关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认真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开展更加有力的工作,全面提升攻坚能力,全面提高脱贫质量,全面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坚决打好精准脱贫这场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决定意义的攻坚战。
  二、不断强化扶贫资金日常监督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区县作为扶贫资金的监管主体,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渝扶办发〔2015〕120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渝财农〔2017〕23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渝财监督〔2017〕40号)等文件要求,狠抓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围绕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完善与贫困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常态化的监管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监管实施举措,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扎紧制度的笼子。
  (二)推进项目库建设。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本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聚焦精准、群众参与、公开透明、不断完善的原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保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明确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等情况,并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动态调整。区县在安排资金时要严格把关,对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安排资金,从源头上保证扶贫资金精准投放、精准使用。
  (三)加强预算管理。区县应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对扶贫资金运行的账户管理、资金下达、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注意区分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项目管理费和基本经费的使用范围。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防止扶贫资金层层转拨。主动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协调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实施。对实施确有困难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扶贫开发项目。市、区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绩效意识。要以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为抓手,强化扶贫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贫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受益贫困户覆盖范围以及预期增收情况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区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脱贫攻坚期内,市级每年对扶贫资金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区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把资金使用绩效、监管效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区县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目标完成质量高的项目,适当予以奖励或增加下一年度的扶持力度;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扣减其财政补助资金。
  (五)规范统筹整合。纳入贫困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试点区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范围和使用方向开展整合,规范做好制度修订、方案制定、上报备案、动态监管、预算调整、联合验收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要瞄准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一)完善定期检查和线索排查机制。脱贫攻坚期间,市财政局配合市审计局每年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审计,会同财政部专员办、市扶贫办等适时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监督。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脱贫攻坚工作阶段性目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投入及使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等情况,重点检查深度贫困乡镇及扶贫资金规模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县,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扶贫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区县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专职监督机构统一排查处理。专职监督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线索认真核实、排查,原则上应在接到问题线索60个工作日内排查完毕,并将排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业务管理机构。
  (二)狠抓监督执纪问责。贯彻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纪委、市监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继续加大扶贫领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将监督执纪问责贯穿于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台账登记和跟踪反馈制度。
  (三)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认真分析,并按要求落实整改。对于重点突出问题,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将其作为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预算分配和改进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抓好整改落实。对于涉及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区县财政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资金时,应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情况,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扶贫资金和项目。对尚未接受检查和审计的其他扶贫资金和项目,要落实责任主体,组织力量开展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向市级报告。同时,区县要结合扶贫工作实践,及时反映阻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推动完善财政扶贫有关政策。
  四、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财政部门要将支持和保障脱贫攻坚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扶贫资金监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任务责任清单式管理,将目标任务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到岗,选优配齐财政扶贫干部队伍,加强队伍建设。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请示。
  (二)深化协同监管。发挥扶贫资金市级部门监管联席会议作用,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部门审计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完善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参与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协同监管机制,除上级直接安排到区县的监管任务外,尽可能避免对同一地区同一期间的资金重复检查,实现“监管理念统一、监管口径一致、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总体效率。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扶贫、审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实现检查计划协调、数据信息共享、监管成果互认,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帮扶单位、驻村干部、义务监督员等参与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强化乡镇和村两级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三)夯实基层监管。进一步充实县乡两级财政扶贫监督管理力量,强化扶贫资金一线监管。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将继续强化对基层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区县财政部门也要自觉加强学习,并不定期深入乡镇财政部门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强化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规范化水平。
  (四)扎实改进作风。区县财政部门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转变作风,担负起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尤其是资金监管的重大政治责任。落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强化问题意识,杜绝监督缺位、管理不严,杜绝对项目资金“一批了之”“一拨了之”“一审了之”,杜绝扶贫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严肃问责。要全面系统清除作风问题形成根源,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较真碰硬压缩作风问题滋生空间,严惩严治形成对作风问题的强大震慑,标本兼治构建财政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财政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促进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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