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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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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复〔2024〕620号


哈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渝东南地区生态价值转移支持力度的建议》(第0776号)收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渝东南地区市级转移支付力度。由市财政局牵头,按照2017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财综〔2017〕35号文件要求,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按4:6比例分成,市级留存的30%全部返还渝东南各区县(累计达60%),统筹用于补充区县地方财力”的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向矿业权人征收的一项非税收入,由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而来。按照2017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财综〔2017〕35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按4:6比例分成。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渝财建〔2020〕80号)执行,即:适用中央、市级、区县(自治县)4:3:3,不区分矿种和审批权限。

2023年,《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继续沿用中央和地方按4:6比例分成,并废止了财综〔2017〕35号文。为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会议、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先后征求了区县、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要求,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征求意见时仍沿用原有的中央、市级、区县(自治县)4:3:3的分成比例,基本未收到不同意见。 

2024年,我市将正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届时将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充分考虑代表建议,进一步进行科学性、合理性论证,保持市和区县两级矿业权出让权责统一,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关于“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规定,减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整体可持续均衡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市财政局不断加大对石柱县的财政扶持力度,市级不参与税收分享,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留存当地自主安排,从体制上最大限度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需要。

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依据“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等原则,明确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收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相应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我市也相应出台了教育、科技、公共文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等多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在具体工作中,市级也尽力加大对区县基础设施项目转移支付补助。如:县乡道(含四好农村路)等由区县级为主的基建项目,应由区县作为筹资主体实施。为减轻其筹资压力,中央和市级财政也给予了较大的补助。此外,水利发展资金、移民后期扶持、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等水利项目,主要由中央和市级采取任务“清单+资金”切块方式下达,区县基本没配套。对大型水库、中型水库、主要支流治理、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等不完全公益性的共同事权水利项目,由中央、市级、区县和项目业主分别履行出资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落实中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同时,完善收入划分方案,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县事权与财力相统一。市级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对区县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于区县为主筹集资金的市区共同事权或区县事权的基建项目,建议统筹项目建设需要与财力可承受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减轻区县资金平衡压力。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我们会持续关注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联 系 人:胡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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