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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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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复〔2024〕633号


龚致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遏制政府采购恶意质疑与投诉机制的建议》(第0677号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启发。经研究,现就办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救济机制”的建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身权利受损时,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权利。特别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流程、时间、处理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范。从主体上看:提出质疑的主体应当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出投诉的主体应当是已依法质疑的供应商。质疑答复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答复主体为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从时限上看: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从后端监管上看: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财政部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并已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对供应商救济机制进行了一些完善。比如,在“投诉救济”之外,新提出“司法救济”概念,并与投诉救济做好衔接。具体表述为:“第九十三条〔司法救济〕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供应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购争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终止投诉处理。”下一步,我们将跟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进展,积极向财政部反馈意见建议。

二、关于您提出的“设置政府采购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制度引入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建立政府采购线上调解机制”的建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财政部门解决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行政裁决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按照分批试点、有序推动的原则,以示范点建设推动全国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目前已将北京、上海、浙江、内蒙古等地区确定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在试点方案中也明确要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裁决事项,建议通过约谈、建议、辅导等方式推动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结案,制作调解协议书。我们将持续关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建设情况和试点经验,根据财政部后续的部署要求,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提升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的满意度。

三、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完善供应商恶意投诉惩戒制度、试行投诉方保证金或保函模式”的建议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供应商非法投诉行为的惩戒措施中已一定惩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目前,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投诉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也有少数采购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侧面反映可能存在供应商“恶意投诉谋利”的现象。但我市财政部门处理此类所谓的“恶意投诉谋利”行为有两个难点。一是于法无据。在政府采购领域,投诉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是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近两年,因供应商法律意识提高、政府采购市场更加透明开放等原因,供应商投诉数量有一定增加。但“恶意投诉”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仅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三种情形,不能仅以供应商投诉次数多就认定其为“恶意投诉”。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市场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财政部门并无限制供应商投诉或者因投诉次数多就对其进行处理的权力。二是调查缺乏手段。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在全国范围内都没有发现供应商“恶意投诉谋利”被查处的公开案例,在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也从未真正发现此类情况。因“恶意投诉谋利”中的“谋利”行为具有特别强的隐蔽性,且很可能涉及到了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缺乏相应权力的调查手段,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重庆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以及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重点城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估体系,市场主体的主观感受十分重要。实践中发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于其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遇到不公平待遇能否畅通提起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十分看重。财政部也在有关文件中提到要减少形式性要求,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此背景下,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打击“恶意投诉谋利”行为之间,需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2023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共同部署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等活动,其中就包括反映突出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并相应出台有关工作指引。该专项行为机制为打击“恶意投诉谋利”行为提供了参考思路,我们已向财政部通过多种渠道和场合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建议参考“四类”违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机制,联合各级公安刑侦部门共同开展“恶意投诉谋利”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由公安刑侦部门提供侦破力量,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二是建立全国共享信息平台,记录投诉查无实据的供应商信息,并修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条款,对12个月内提起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供应商,赋予财政部门作出实质性处罚的权力。对于您提出的“试行投诉方保证金或保函模式”的建议,我们将在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向财政部提出。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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