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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034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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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复〔2024〕534号



巴南区代表团:

《关于加快统一市与区县税收分成比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财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建议》收悉。经与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市范围内采用统一比例的市与区县税收分享财政体制”的建议

直辖以来,我市于2004年、2016年实施了两轮财政体制改革,逐步明确了对中心城区、主城新区、渝东北和渝东南“两群”差异化的收入分成体制。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提出“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市与所辖区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目前,财政体制改革已纳入我市“三个一批”重大改革项目中“准备启动一批”,我市正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保持区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关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中央从2014年实施新一轮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我市于2016年出台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基本构建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总体坚持“财力下沉、差异扶持”的思路,对中心城区和主城新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渝东北和渝东南“两群”区县重点兜牢“三保”底线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优化存量结构,集中增量财力,完善分配机制,提高区域均衡度,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关于“取消或调整耕地占用税上解政策”的建议

为促进我市城乡统筹,推进以城带乡发展,根据200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主城区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实行市区分成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8〕31号),明确“原则上以中心城区各区2007年耕地占用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收入为区固定收入,超基数部分按市、区55:45比例进行分享,市级分享收入主要用于全市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支出”。自政策明确以后,中心城区各区按照统一分享比例据实结算,相关上解资金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的固定来源,统筹用于全市城乡发展。考虑到部分区县年终结算时可能存在支出压力,2023年起,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结算调整为跨年办理,为各区留足预算安排时间。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间均衡等因素,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财税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判,进一步完善全市财政体制。

四、关于“市对中心城区二环内外公交线路运营补贴政策保持一致”的建议

为优化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外区域客运市场结构,2014年市政府出台《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客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渝府办﹝2014﹞30号),明确主城区二环外各区根据需求逐步开行公交,并自行制定实施补贴政策。2020年,经市政府批准,出台《重庆市交通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建〔2020〕308号),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市区两级责任,市级财政负责二环以内公交运营补贴,二环以外的运营补贴由各区财政承担。同时,鉴于中心城区二环外还存在部分在农村地区运营的城市公交,近年市财政局统筹现有农村客运发展资金、营运补贴、农村客运保险补贴等政策, 减轻各区城市公交运营支出压力。下一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一是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原则,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在市级财力可承受前提下,支持二环外公交发展。二是指导各区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渐加大财政投入,为本辖区公交发展提供支撑。三是指导各区财政部门配合交通、国资等主管部门,帮助公交企业向内挖潜,拓宽市场渠道,发挥市场优势,开展园区包车、定制业务,扩大企业收入,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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