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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9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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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复〔2024〕659号


吴彦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198号)收悉。经与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市级生态补偿机制

市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预算安排上对生态环保给予相应保障,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有效实施生态质量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2023年市对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区县下达各项转移支付共计582亿元,较上年增长10.9%。在财力性补助方面,将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生态保护、生态效益、环境质量相结合,下达渝东北区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4亿元,约占该项补助全市总量的一半;同时,将除万州、梁平以外的其他渝东北区县全部纳入“三保”关注范围,下达“三保”补助资金34亿元,进一步保障区县平稳运行,支持腾退财力推动当地高质量发展。在专项补助方面,安排“以奖促治”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区县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有效推动区县绿色发展。二是持续完善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市启动了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工作,印发《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53号)。从纵向来看,市级通过激励约束等措施,引导区县先行先试,对先行先试的区县给与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区县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约束和督导。从横向来看,一方面,我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2个及以上区县的19条次级河流,涉及的33个区县全部签订了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在全国率先实现补偿机制的省(市)内全覆盖,形成“1+X”的制度框架体系。另一方面,加强与毗邻省份合作,陆续与湖南、四川等毗邻省份签订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通过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市首轮补偿试点实现了预期目标,拓展了流域保护治理资金的来源渠道,相关方累计拨付补偿资金5.56亿元;带动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多方投入,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整体性改善。下一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二、向中央争取方面

近年来,市财政多次向中央就深化生态保护补偿进行汇报,并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在转移支付方面,近三年中央累计下达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85亿元,年均增长5.6%,从财力上有效保障了相关区县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同时,2023年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水、土、大气、土壤、农村环境整治等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2亿元,较上年增长约10%,有效支撑了我市生态环保工作的推进。在三峡电站发电收益反哺方面,三峡电站税收分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来看,2003年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的比例,即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分配。2010年起,三峡电站企业所得税地方参与分成,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缴入中央金库,对地方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定额补助地方。

目前,从市对区县的补助情况看,三峡电站增值税返还补助对象为15个库区淹没区县,从2009年起已形成定额补助;三峡电站所得税补助,全部统筹用于支持库区区县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相关部委加大汇报力度,争取对我市更大支持。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联 系 人: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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