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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4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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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复〔2024〕632号


王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上级转移支付结构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建议》(第0149号),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改革要求,我市持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健全市对区县转移制度体系,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方案》(渝府办发〔2019〕89号)。总体来看,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类,大致为4:5:1,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水平,保障区县政府日常运转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用于履行市级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我市将原有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中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定向转移支付剔除,形成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了区县更大的自主管理权限。同时,采用“上年基数+当年增量”等模式,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2023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1778亿元,较上年增长7%,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496亿元,较上年增长15%,帮助区县兜牢兜实“三保”底线,有效保障了区县财政平稳运行。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推动财力下沉,优化财力格局,切实增强区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面,我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已明确属于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的项目归并,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近年来,市财政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政策要求,根据相关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确定市与区县承担比例,与区县一并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确保落实市级支出责任。

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预算法》明确,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近年来,市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区县配套压力。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审计等监管部门联动,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减少区县资金配套压力。同时,强化资金管理、监控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联 系 人: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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