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江科创城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议》(第0209号),经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巴南区大江科创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关心和关注。建立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有利于深化央地合作、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市级相关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新产品、科技创新、军民融合等专项资金,对巴南区多个军民融合项目给予了资金支持,实质性助力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
在巴南区大江科创城转型发展过程中,市委军民融合办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土地调规和政策研究。在规划赋能方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支持巴南区在挖掘历史内涵的基础上,打造智创融合新城,讲好城市更新故事,并在公共服务配套、空间形态管控及路网基础设施的布局等方面,充分赋能片区的打造开发,为下一步的资金平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市级积极支持大江科创城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和片区品质打造提升,但企业历史经营的包袱和遗留问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和土地整治开发应在各自的制度框架下实施。
一、关于“将土地收储款项(含搬迁费和土污治理费)以及公建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全部纳入商住用地土地出让成本”的建议
土地成本是影响片区开发资金是否平衡的重要因素,我们非常赞同在土地开发前期合理规划并精准研判未来的收支平衡趋势,确保顺利推进片区的开发整治。
在收储价款方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明确了土地收购程序、土地收购价格的组成和扣减因素、搬迁交地的标准等事项。按规定,土地污染治理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费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搬迁交地的职责是被收购主体,因此将两项费用纳入土地成本不符合制度规定。
在公建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方面,中办发﹝2020﹞32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在政策范围内,将土地储备整治相关的前期开发费用,如片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公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片区总成本,由片区内可出土地分摊,但其他规划用途土地的亏损按规定不应纳入商住用地核算。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我区用于大江科创城建设”的建议
2017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共建项目征拆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府办法〔2017〕145号)文件,明确了中心城区轨道及桥隧、快速路、跨区主干路、跨区立交等项目,由市级财政筹集建设资金,各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资金。轨道交通、公交及重大桥隧等重大民生事项运营维护支出现状也是由市级全额承担。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统筹用于以上建设和运营事权支出事项。若将大江科创城土地出让金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巴南区,市级的相关支出事项将缺乏资金来源,会打破原投资平衡方案,导致事权和财权的错配,实质也将影响市区两级经济发展和资金平衡。片区开发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资金平衡,建议更多着力于控制片区收购和整治成本,规划赋能提升土地价值,选择科学合理的开发方式等多渠道解决收支平衡的矛盾。
三、关于“辖区开发整治及辖区企业产生税收的市级分成部分返还巴南用于大江科创城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经秩序整治相关要求,财政安排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不得给予企业税收返还奖补政策。同时,202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按此,市级目前暂无法出台相关税收返还政策。
下一步,在产业发展方面,市级将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结合区县产业发展实际需求,调整完善市对区县财税支持政策,对于巴南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项目,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将继续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在片区整治开发方面,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结合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密切关注片区发展,并指导巴南区深化规划方案、优化功能布局、完善功能配套,配合巴南区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合力推进片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将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我们将进一步研究。
联 系 人:钟方芳
联系电话:67575542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