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马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专项债拓宽到义务教育领域的建议》(第0013号),经与市教委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将专项债使用范围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拓宽到义务教育领域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财政部文件也明确,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支持的教育领域仅为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作为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地方政府随意扩大专项债券的投向领域于法无据。综上,目前专项债券暂时无法支持义务教育阶段事业发展。对于急需资金保障的义务教育阶段项目,我们将加强对相关区县申报一般债券的指导,并且在一般债务限额分配时,在结合区县情况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于建设任务重的区县适度倾斜支持。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将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我们将进一步研究。
联 系 人:高凯
邮政编码:401120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