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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3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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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提高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库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的建议》(第0836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改委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的建议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2021年,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下达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城镇相关区县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1.9亿元,市发改委向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下达城镇老旧小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7.4亿元。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将继续指导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结合后续年度申报项目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关于“放宽老旧小区使用条件限制”的建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1〕28号),根据相邻小区、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将2000年底后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2000底后建成小区纳入改造计划的,建成年限不得晚于2005年底,且在2022年计划中占比不得超过15%(按居民户数计)。

下一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指导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编制老旧小区年度计划,对辖区内老旧小区根据时序逐年进行改造,对2000年底后建成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且超出中央规定计划比例的,在全市范围调剂计划指标向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倾斜。

三、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2021年,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4.6亿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将继续指导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做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策划、论证、储备、申报工作,在区县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增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对于有经营收入的项目,广泛引入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融资运营,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四、关于“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议

今年,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3亿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激励和补助,其中:激励资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各区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评价结果,并结合市级督查激励等相关文件确定的区县名额进行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按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实际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配。

下一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充分考虑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的特殊情况,指导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相关区县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对成效明显、示范效果突出的项目,在安排市级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商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将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我们会持续关注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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