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有关考试考务费事项的通知
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
(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向广东省司法厅收取考务费,由广东省司法厅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费由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3号)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司法厅收取的考试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0350)科目。
二、关于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收费
(一)由文化和旅游部在组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
(三)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费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和旅游部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2650)科目。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