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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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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安排,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税务部门统筹,人力社保、医保、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工作协调机制,厘清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衔接,平稳征收。
    二、各区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村、社区协助办理。继续沿用银行批扣、微信自助缴费等征缴方式。
    三、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做到渠道不变,经费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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