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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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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9〕7号)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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