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5)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政策依据】
1.《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新三板(含北交所)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让新三板(含北交所)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含北交所)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含北交所)按照持股期限免征或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含北交所)的个人
【优惠内容】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③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④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⑤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⑥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⑦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⑧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⑨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⑩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⑪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2.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四、印花税
(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减征“六税两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