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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通知

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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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助力规范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缓解阶段性资金困难,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融资支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2020232020930日期间获得的银行经营性贷款给予保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企业申请贷款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1.5%申请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2%补贴期限不超过1

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申报融资支持:

(一)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实际从事住房租赁行业

(二)企业20201-3租赁住房空置率环比增加幅度在20%及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范、发展前景较好

(四)企业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良好,在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在疫情期间保持租金平稳;

(五)企业获得的银行经营性贷款利率不高于6%担保费用不超过贷款金额3%

三、申报流程

补贴按照“滚动申报,及时审批”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后,在次月20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报保费和利息补贴,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企业还款进度将当期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

四、强化管理

建立政银保信息沟通机制,引导银行为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规范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支持;引导国有住房担保公司为专项贷款提供全程或阶段性担保。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持续跟踪,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结合市场实际探索住房租赁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对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法予以查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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