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信息,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情况。
第三条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制定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公开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三)对市级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四)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部门(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具体承办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四)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以下市级预算绩效信息:
(一)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绩效指标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总体情况;
(三)部门整体和重点专项绩效目标编制总体情况;
(四)组织开展的绩效运行重点监控总体情况;
(五)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六)重点绩效评价计划、实施情况及结果。
第七条 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以下预算绩效信息:
(一)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的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四)起草制定的影响财政收支的政策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五)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预算绩效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利用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公开。
第十条 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平台,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指标体系应当在印发之日起20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信息随政府预算或部门预算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在调整后的绩效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随政府决算或部门决算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主体应确保预算绩效信息长期持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将部门(单位)绩效信息公开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