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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清算2018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9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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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区县财政局,市能投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关于组织清算2018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9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财建便函〔2019〕87号)精神,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瓦斯,以下简称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清算
    (一)根据《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2016〕31号)的要求,由企业提出2018年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煤层气的开采、销售、自用等,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煤层气抽采情况表》《煤层气利用情况表》(分别见附件1、2、3),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区县企业于4月2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对清算项目进行核实,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4),于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能投集团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审核汇总表送重庆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清算表及相关凭证材料一并于5月15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三)区县财政应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结合企业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煤层气抽采利用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区县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缴补贴资金及暂停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2019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预计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结合2018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和企业2019年生产经营及煤层气抽采利用计划,预计本区县、本企业2019年全年煤层气开发利用量及财政补贴资金需求,并填写《2019年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见附件5),与清算情况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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