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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内跨区县就医年终清算结果的通知

日期: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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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53号),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你区县(自治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内跨区县异地就医费用进行了清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项目及口径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就医年终清算的项目为:各区县每月按医疗项目实际发生数对参保人员在市内其他区县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后,年终根据当地区县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考核清算结果应扣减和超支不予支付部分。
    清算口径为:按照各区县参保人在跨区县(自治县)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占跨区县(自治县)就医地2017年全年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占比同比确定该区县(自治县)在跨区县(自治县)就医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清算后应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就医费用,即:本区县(自治县)清算返回额=∑(本区县(自治县)参保人在就医地区县(自治县)发生的医疗费/就医地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就医地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年终考核清算扣减额)。
    二、清算费用的基金返还
    清算后,你区县(自治县)应返还给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就医费用上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本市其它区县(自治县)返还给你区县(自治县)的就医费用由市级拨付你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为简化资金划转程序,市和区县(自治县)按照以上两项品迭后的合计金额划拨。
    三、账务处理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2〕242 号),请将此项基金按品迭后金额,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支出列入上解上级支出。
    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将应上解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于1月30日前上解到基金市财政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4419999-110001,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解放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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