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一是关于《使用办法》的适用范围。《使用办法》主要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其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关于科技成果管理专项规定。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使用办法》进一步明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由各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将所持科技成果许可或者对外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是关于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办法》对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权限和要求再次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办公用房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使用办法》强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使用办法》强调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