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具体目标,请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2025年6月底前,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对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出这一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尽早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对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更好维护公众利益非常必要。
二是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基础相对较好,有条件、有能力在本所已有政策、程序、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于2025年6月底前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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