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PPP会计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立足国情、借鉴国际。PPP概念是个舶来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规定。在制定本准则时,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借鉴了IPSAS32中关于授予方对服务特许权协议的会计处理原则,特别是关于“双控制测试”的规定。但是,中国PPP实践拓展丰富了传统PPP模式的内涵和运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本准则中有关适用范围、术语的界定和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资产计量属性、净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等,充分考虑了我国的PPP实务特点及相关法规要求,不完全与国际准则趋同。
(二)与社会资本方“镜像互补”。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两个主体,为了科学、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PPP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政府方的会计处理应当与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保持对称,即“镜像互补”原则,以确保PPP项目资产确认在两方不重复、不遗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IFRIC12)与IPSAS32也保持了“镜像互补”原则。
(三)与现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相协调。在PPP项目中,相关各方围绕PPP项目合作会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因此很难通过一项会计准则来规定所有与PPP项目有关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于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本准则着力解决的是政府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所规定的内容与《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等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中的规定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了规范政府方关于PPP项目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