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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日期: 2026-02-05 来源:重庆财政

问:制定《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政府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非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问:哪些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问: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于哪些项目?

答: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要求的项目;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无法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需履行什么程序?

答: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预算级次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问:采购文件发售期限有何规定?

答: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问: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有何要求?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少于10日。

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规定?

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为5人以上单数。

问: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多久确定成交供应商?

答: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何时公告和备案?

答: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涉密内容除外),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问: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异议如何提出?

答:可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答复,财政部门应依法处理投诉。

问: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何禁止性要求?

答: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问:采取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时,对采购人推荐比例有何限制?

答: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问: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

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采购活动中,在何种情况下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答: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其保证金。

问: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有何规定?

答: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但无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联合体应提交联合协议,并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例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等。

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应如何处理?

答: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该供应商,说明理由。

问: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中,如何确定供应商的谈判或磋商顺序?

答:应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顺序。

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时应遵循什么形式?

答: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如何确定成交价格?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采购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价格或保证质量的,应停止商定并终止采购活动。

问:采购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答:采购人经核实,认为该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其成交产品实质性要求等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不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但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供应商。

问: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终止非招标采购活动?

答: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财政部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时,应当终止。例如: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中无法商定合理价格或质量的情形等。

问:本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答:自20263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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