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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2-06-10 来源:重庆财政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6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农业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524238682@qq.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256023-67575209(传真)。

附件: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财政局

2022610


附件

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财政对区县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

第五条补贴险种。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每个区县不超过5个险种;

3.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险种。

第六条对区县开展的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财政分类分档实施差异化补贴,重点体现对国家乡村振兴帮扶县(以下简称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以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区县(以下简称“两群”区县)等区县的支持,具体比例详见下表。

表1: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

险种

区县类型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

市级

区县

农户

一、中央补贴险种






种植业

帮扶县

45%

35%

5%

15%

产粮大县

45%

30%

10%

15%

其他区县

45%

25%

10%

20%

养殖业(奶牛除外)

帮扶县

50%

30%

5%

15%

生猪调出大县

50%

25%

5%

20%

其他区县

50%

20%

10%

20%

公益林

帮扶县

50%

40%

10%

-

“两群”区县

50%

35%

15%

-

其他区县

50%

30%

20%

-

商品林

帮扶县

30%

35%

5%

30%

“两群”区县

30%

30%

10%

30%

其他区县

30%

25%

15%

30%

二、市级补贴险种






柑橘成本保险

全部区县

-

50%

20%

30%

生猪收益保险

全部区县

-

40%

30%

30%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全部区县

-

40%

30%

30%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全部区县

-

40%

30%

30%

对养殖业中奶牛生产成本保险,中央、市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照50%30%20%比例承担保费。

对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对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两群”区县存在交叉重复的,区县补贴比例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条市级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级保费补贴年初预算总额的10%给予区县绩效奖励。

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区县划分为四档,第一档3个区县、第二档5个区县、第三档7个区县、其余区县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资金总额的40%30%30%,每一档内各区县平均分配;第四档及保费补贴低于1000万元的区县不予分配绩效奖励资金。

第八条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保障水平及费率

第九条对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地域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承保机构、农户代表意见基础上拟订,具体标准如下表。

表2: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单位:元/亩、元/头

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一、中央补贴险种




(一)种植业




1.稻谷

600

6%

36

2.小麦

600

6%

36

3.玉米

600

6%

36

4.油菜

600

5%

30

5.大豆

500

5%

25

6.马铃薯

600

5%

30

7.稻谷制种

2000

8%

160

8.玉米制种

2000

8%

160

(二)养殖业




9.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0.育肥猪

1000

6%

60

11.奶牛

15000

5%

750

(三)林业




12.公益林

1250

0.8‰

1

13.商品林

1250

1.92‰

2.4

二、市级补贴险种

14.柑橘成本保险

1000

2%

20

15.生猪收益保险

1400

5.5%

77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640

4%

25.6

19.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由区县自行确定

第十条对于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费率等,由承保机构在充分听取本级财政、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承保机构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确保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第十一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区县可稳步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鼓励区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险种保障水平,并自行承担提高保障水平对应的保费。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三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县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除上述要求外,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与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对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区县,结余资金相应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当按季向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补贴险种参保情况的审核方式,并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区县财政部门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九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

年度终了,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234)。

同时,区县财政部门要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5)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区县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综合绩效自评情况等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7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区县,视同该区县放弃申请当年保费补贴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结合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政部审核结果等,清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将纳入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遴选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自主选择。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确定机构数量,遴选前3年,平均保费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平均保费规模超过500万元(不含)的,承保机构数量须选择2-3家。对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家的应报市财政局提交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区县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十条市级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主要问题、相关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6)。

第三十一条区县应当结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重点、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科学合理制定保费补贴方案。

第三十二条区县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

对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区县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保费补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适时对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保费补贴资金,及拖欠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区县,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市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该区县保费补贴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七条对于区县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限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区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收到本办法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对未纳入本办法补贴险种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区县本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纳入本办法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2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以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0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金〔2021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4.本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6.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统计情况套表



关于《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为此,我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反复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共42条,综合财政部工作要求和我市农业保险发展需求,分类分档实施差异化补贴,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强化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确保补贴政策精准滴灌。具体内容为: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原则等。

二是补贴标准及范围。其一,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实施差异化补贴,重点体现对国家乡村振兴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两群”区县等区县的支持;其二,建立农业保险绩效奖励机制;其三,将小麦、大豆、主粮作物制种,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纳入补贴范围。

三是保障水平及费率。明确了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责任等内容,增加了野生动物毁损作为保险责任,提高了奶牛养殖保险保障水平,并强调承保机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四是补贴资金管理。对区县财政部门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审核资料、拨付资金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市与区县补贴资金清算程序和时间安排。

五是承保机构管理。明确承保机构遴选管理的要求,强调承保机构的职能职责,要求承保机构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六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建立绩效运行、资金执行等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严格保费补贴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等。

七是附则。明确各区县和承保机构在收到本办法后,于6个月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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