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cqsczj@163.com反馈。
市财政局介绍,《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问题,提出了28条改革措施,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经费管理束缚中解放出来。
改进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方面,主要措施是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大大缩短项目评审时间,减少行政成本;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可自动识别科研项目并简化“结转”科研经费审核手续;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合理确定拨付比例;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变科研“等米下锅”问题。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方面,主要措施是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扩大经费使用权限,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急需设备和耗材,可走“绿色采购通道”,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试点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主要措施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对设有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经费的科研院所均可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在转化路径、成果利益分配上向成果人倾斜。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是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既给予持续稳定科研经费支持,又允许项目立项、组队、用钱“三自主”;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绩效后奖补。
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方面,主要措施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解决“报账繁”问题,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结果运用。
推进改革政策措施落地方面,主要措施是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一盘棋推动改革;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无冲突,可落地;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科研经费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社会知晓度。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分类指导实施。
附件:
1.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说明
2.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说明
一、改革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各省市要参照该意见精神,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去年10月以来,市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启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深入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面对面听取意见,会同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改革内容
《若干意见》共6个方面、28条政策措施。
一是改进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大大缩短项目评审时间,减少行政成本;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可自动识别科研项目并简化“结转”科研经费审核手续;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合理确定拨付比例;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变科研“等米下锅”问题。
二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扩大经费使用权限,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急需设备和耗材,可走“绿色采购通道”,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试点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对设有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经费的科研院所均可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在转化路径、成果利益分配上向成果人倾斜。
四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既给予持续稳定科研经费支持,又允许项目立项、组队、用钱“三自主”;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绩效后奖补。
五是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解决“报账繁”问题,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结果运用。
六是推进改革政策措施扎实落地。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一盘棋推动改革;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无冲突,可落地;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科研经费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社会知晓度。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分类指导实施。
附件2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和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支持重庆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
(一)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由9个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项目预算评审(估)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具体按《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积极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允许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实施期末要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一次性拨付后补助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可预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七)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支出。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查重机制,对于已有大型科研仪器,非必要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科技局、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十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允许市级科研院所从已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在渝中央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十五)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每年度实际发生的市内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按程序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据实追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所需绩效工资总量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追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绩效总量+超额绩效总量)限制,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程序据实追加,追加单列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单位基础绩效总量和超额绩效总量的存量。(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七)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推进市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局、科技局、人民银行重庆分行、市金融监管局等负责落实)
(十八)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指导)
五、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
(二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具备从事专业工作素养的在校学生、课题组外聘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服务外包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总结经验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在市内推广应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二十二)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局、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推进改革政策措施扎实落地
(二十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持改革目标不动摇,各负其责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不走样,落实有成效。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市发改委、科技局、教委、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落实主体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无制度不得使用相应经费,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社会知晓度。要跟踪项目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八)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其中,中央类项目,具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市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类处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本意见中的“科研项目”是指接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活动,并接受评审(评估)、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