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船税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和第五条对地方有授权事项,一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根据授权,我市和四川省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印发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经对照梳理,在税额标准方面,我市共2个税目的税额标准高于四川省,分别为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我市与四川省税额分别为500元、480元;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我市与四川省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在优惠政策方面,我市对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四川省对同时符合五种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范围和优惠力度均优于我市。
二、主要内容
为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实现两地政策协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拟对我市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车船税政策与四川省保持一致。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二、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减免政策按此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