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渝财采购〔2026〕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5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

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保函出具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函适用范围

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含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保函(含保证保险)及预付款保函(含保证保险)。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二、保函出具担保机构

(一)参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出具的保函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保函出具担保方应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充足的偿付能力。

(二)参与形式

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均可。

(三)开展范围

出具政府采购保函的担保机构,可自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应担保业务。机构若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保函业务” 板块公示企业信息,须完成线上登记;登记信息将统一在政府采购保函服务专栏对外公示,担保机构须对所填报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办理登记时,机构需同步填报自身经营业务范围、业务对接人员及联系电话,方便采购各方业务对接、政策通知传达及行业业务数据统计汇总,信息登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本次信息登记不属于强制性办理事项,登记仅作为平台公开展示渠道,为各担保机构提供线上信息展示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报送

进行登记的保函出具担保机构应当在每年110日前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保函业务”板块填报《保函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2),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全年业务开展数据及当年保函业务存续情况。财政部门将对上一年业务开展数据及存续情况进行年审,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存续确认的,将暂停该担保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的信息展示及电子保函办理。

(二)电子保函接入   

出具电子保函担保机构应当具备按照统一标准接口规范实现业务数据对接的技术能力。机构信息登记完成后可在担保机构后台管理-电子保函-备案管理页中下载接口规范文件。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须在凭证页面醒目位置标注官方核验途径并附带专用查验二维码(其中,在政府采购一件事应用中开具的电子保函,还应额外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查询渠道)。相关单位及人员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访问指定网址,核验电子保函、保单信息真伪。已完成系统对接的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照新要求完成自查与整改。

(三)注意事项

保函出具担保机构的公司、人员、产品等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生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登记操作流程

2.保函数据统计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6623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