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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购买范围和内容

(一)准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

(二)严格按照指导性目录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市级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购买服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市级目录细化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区县部门应在本级目录内购买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得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党内文稿起草、党组织会议和党建活动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党建活动阵地管理等党务工作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二、界定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明确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明确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规范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规范项目的实施流程

(一)合规选定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购买主体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结合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组织实施采购。

(二)加强项目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发现承接主体偏离任务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严禁转包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承接主体应当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市级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购买工作,持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效,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违规购买服务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要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自身直接履职事项进行外包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理处罚,重点关注党建、行政执法、内部文稿、人事制度修订、节约型机关创建等事项外包的违规行为;对发现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套取资金、谋取私利、输送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财政局

20259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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