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286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5〕6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中央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

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渝财社〔202567

璧山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585号)要求,现下达你区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指标6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第二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7中医药事务”相关科目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中医药事业传 承与发展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请你区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目标任务,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1)于9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综结合函〔2024234号)有关规定使用,同时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相关债务还本付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审计、财政监管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就同一内容获得中央财政资(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中央和市级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5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91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