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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6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区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三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

1.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2.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1.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2.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防灾减灾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五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减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病等以财农〔202313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为准。

第七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区县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市级分配资金时,可将区县投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接到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六条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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