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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