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278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24〕2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属于中央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我市按照财税〔202415规定缴纳标准的下限执行,其中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地的按照前述下限标准的3倍执行。

此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执收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科目代码 “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收费,确保湿地恢复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和上级林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4919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